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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3755号

耿华军与张剑、任凤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华军,张剑,任凤炳,倪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755号

原告:耿华军,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任凤炳,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倪娜,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耿华军与被告张剑、任凤炳、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剑、任凤炳、倪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邬建云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