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3755号
原告:耿华军,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剑,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任凤炳,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倪娜,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耿华军与被告张剑、任凤炳、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剑、任凤炳、倪娜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勤
审 判 员 邬建云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