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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205号

袁乐与罗爱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乐,罗爱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袁乐。被执行人罗爱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5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5执2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贤朝

审判员  杨恢喜

审判员  李同改

书记员  刘煊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