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1执2724号被执行人周帅,男,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被执行人周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浙102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前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间,本院至玉环县各金融机构查询,并通过浙江省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发出财产协查申请,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2016年8月3日,本院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2016年8月1日,本院至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无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2016年9月8日,本院发送委托调查函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至今未回函反馈相关查询结果。2016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周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周帅羁押于监狱,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1执27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被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曾皇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