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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1152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152号

原告:肖某某,女,住临澧县。

被告:芦某某,男,住临澧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 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薇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