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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恢5号之一

胡佐洲、杨振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佐洲,杨振富,卢学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佐洲,男,汉族,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杨振富,男,汉族,出生,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卢学郎,男,汉族,出生,在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住三门峡市。申请执行人胡佐洲与被执行人杨振富、卢学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三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振富支付胡佐洲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振富、卢学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佐洲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对杨振富在卢氏德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股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本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将600万股折价642万元(流拍价)抵给了申请人,还剩余40万元利息。因卢学郎的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无法处置,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宏战

审判员  安春才

审判员  习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