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858号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葛布东街4号。法定代表人芦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欣欣,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该公司经理。被告邹峰,男,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以与被告邹峰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抚顺金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翁剑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林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