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王定军,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被执行人梁安勇,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与被执行人王定军、梁安勇因涉嫌盗窃罪罚金案件,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退赃退赔缴纳罚金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53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定军、梁安勇因涉嫌盗窃罪罚金案件罚金退赃退赔45355元应由被执行人王定军、梁安勇共同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王定军、梁安勇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王定军、梁安勇银行无存款也无往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0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