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普赛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1号路学生公寓5号楼2层3层。法定代表人黄秋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安毅,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胡双才,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武汉市天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江夏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武汉普赛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胡双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普赛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胡双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普赛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普赛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83.33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3、承担受理费623.50元,执行费734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双才银行存款人民币56,640.8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增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