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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339-1号

郎志梅、黄奎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郎志梅,黄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郎志梅,女,1975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茹薏,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奎锋,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桂0205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奎锋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奎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奎锋所有的位于柳州市跃进路88号冠亚-尚成国际3栋1单元22-4号的房屋,现已进行到评估阶段,但本案的全部执行尚需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奎锋的财产正在拍卖中,由于拍卖的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05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胜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陈 然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

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