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康保坤。委托代理人宋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洪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保坤与被执行人王洪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洪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洪春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1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潘其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