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蔚被执行人金泉玉米烘干厂本院在执行吴国蔚与金泉玉米烘干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国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牟 飞 百度搜索“”
执行64裁定书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6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蔚被执行人金泉玉米烘干厂本院在执行吴国蔚与金泉玉米烘干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国蔚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本案符合执行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开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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