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林。被执行人魏晓林。被执行人赵忠林。申请执行人张明林与被执行人魏晓林、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忠林在银行的存款46361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明林,并对被执行人赵忠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9号4幢2单元1001室房屋予以了查封,由于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张明林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