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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963号

张明林与赵忠林魏晓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林,魏晓林,赵忠林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林。被执行人魏晓林。被执行人赵忠林。申请执行人张明林与被执行人魏晓林、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忠林在银行的存款46361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明林,并对被执行人赵忠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9号4幢2单元1001室房屋予以了查封,由于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张明林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向毓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春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