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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70号

朱长城与李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朱长城,李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70号

原告:朱长城,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伟,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长城诉被告李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朱长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长城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冬梅

审 判 员 魏陆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邓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