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70号
原告:朱长城,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伟,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长城诉被告李军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朱长城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长城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张冬梅
审 判 员 魏陆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邓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