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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190号

(2016)内0102财保 190号乌尼特与崔淑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乌尼特,崔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190号

申请人:乌尼特,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华,内蒙古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崔淑兰,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申请人乌尼特诉被申请人崔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乌尼特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淑兰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乌尼特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崔淑兰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乌尼特提供担保的小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