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521号
原告:肖健,男,湖南省耒阳市陵园路13号附5号
原告:曹柏生,男,湖南省耒阳市灶兴街道办事处灶市村4组
原告:贺瑞莲,女,湖南省耒阳市灶兴街道办事处灶市村4组
原告:肖小潭,男,湖南省耒阳市陵园路13号
被告: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3号凯旋花苑A栋108-109号本院在审理肖健等诉衡阳雅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世军
代理
审判员 罗 娜
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