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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财保86号

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志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林志平,刘庆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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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财保86号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珠东大街85号水东公寓12号。法定代表人吴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俊,男,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璐洁,女,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林志平,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东莞市人,住东莞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刘庆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海市人,住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

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志平、刘庆基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财产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林志平所有的位于北海市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国会区19型XXXXXX号别墅【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房屋价值人民币250万元部分及位于北海市云藏路16号蓝海尚城3幢XXXXXXX号【��产证号:北房权证(2014)字第XXXXXXX】房屋价值人民币50万元部分;

二、对被申请人刘庆基所有的位于电建村四巷XXXX号【房产证号:XX北房权证(2013)字第XXX**号】房屋价值人民币50万元部分。上述房产从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或赠与等产权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春霓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