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催46号
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艳辉。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30100051/24169049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淮安苏丽贸易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