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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催46号

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催46号

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林庄村。

法定代表人:林艳辉。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30100051/24169049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利害关系人淮安苏丽贸易有限公司来我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漯河市兴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裴冠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