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698号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皮,法定代表人郭洪峰。被告王书平,男,62岁,1954年1月22日,地址:南皮,被告王国桥,男,65岁,1950年11月28日,地址:南皮,本院在审理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书平、王国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希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