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863号申请人贾培则,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卜生枝,男,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卜崇伟(又名八崇伟),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贾培则申请执行卜志存、八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本金3.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贾培则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