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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188号

詹延鹤诉韩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延鹤,韩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188号原告詹延鹤,女性,年龄27。被告韩凯,男性,年龄23。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延鹤诉被告韩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