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188号原告詹延鹤,女性,年龄27。被告韩凯,男性,年龄23。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延鹤诉被告韩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艳
詹延鹤诉韩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188号原告詹延鹤,女性,年龄27。被告韩凯,男性,年龄23。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延鹤诉被告韩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