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5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学法,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学征(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三弟),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玉芳(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妹妹),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大侄儿),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建安(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二侄儿),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建新(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大侄女),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高建爱(申请执行人高学法之二侄女),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财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学法、高学征、高玉芳、高建军、高建安、高建新、高建爱与被执行人临沂天泰消防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均文
审判员 闫家华
审判员 石学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