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541号申请执行人薛召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召华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