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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37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宝梁、吴维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宝梁,吴维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391号。负责人秦维堂,行长。被执行人刘宝梁。被执行人吴维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宝梁、吴维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满良

审判员  刘彩兰

审判员  孙 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