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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9237号

刘秋菊与高祖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92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秋菊,高祖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9237号

原告:刘秋菊,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高祖涛,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菊诉被告高祖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菊撤诉。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刘秋菊负担。

审 判 长  崔 玉

代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代理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