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康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丁明广,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邓凌云,男,汉族,1981年12月生,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明广与被执行人邓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凌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邓凌云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骏荣
审 判 员 黄敬敏
代理
审判员 林 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