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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初66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66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强,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春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彬,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善斌

代理

审判员  许 萍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博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