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512号
申请人:王恒,经商。
被
申请人:张洲义,经商,(清荷居餐厅)。
被
申请人:李成丹(系张洲义之妻),经商,(清荷居餐厅)。本院在审理王恒诉张洲义、李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恒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洲义、李成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广银翡翠城6#-1001房屋或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担保人何平以其所有的鄂E大众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洲义、李成丹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广银翡翠城6号楼1001房屋(松滋市房预新江口镇字第号)或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何平的鄂E大众小汽车一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王恒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芳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冠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