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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567号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学城六区31栋,组织机构代码:66741835-X。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四川省德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建国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