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学城六区31栋,组织机构代码:66741835-X。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5日,四川省德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西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建国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