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6756号
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41876。
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文秀,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张正璠,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秀、张正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熊帆适用简易程序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熊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汪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