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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刑初244号

张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清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清区。2013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在长清区,盗窃被害单位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永安牌300ml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15箱360支,价值3960元。2、2016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驾驶车辆在长清区,盗窃被害人段某某的博瑞特牌300ml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16箱384支,价值2688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作案2起,盗窃密封胶31箱744支,盗窃总价值6648元。被告人归案后,追回被盗的永安牌密封胶91支、博瑞特牌密封胶288支,共计价值3017元,发还被害人。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以上盗窃的事实,系自首。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现金3631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乙、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张某某、孙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或退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的现金三千六百三十一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某有限公司二千九百五十九元、被害人段某某六百七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