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负责人王年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阳晓红,男,1962年6月2日生,住湖南省安仁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爱莲,女,1961年12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阳晓红、李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