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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1883号

王金波、程锦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波,程锦锈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波,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程锦锈,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波与被执行人程锦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1250元。现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