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3323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与邓晓莉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邓晓莉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九路40号。法定代表人王关海,支队长。被执行人邓晓莉,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第三支队与邓晓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