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锋,男,1987年9月14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肖诚,男,1982年9月11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宁敏,女,1988年11月15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锋与被执行人肖诚、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鹏宇
审判员 周林峰
审判员 李慧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