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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2308号

张伟与XX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伟,XX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308号原告张伟,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77X****。被告XX峰,男,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9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XX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峰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判员  陈凌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