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067号
原告:谭文件,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故贵芝,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优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石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渊鸿,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原告谭文件诉被告重庆优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文件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文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文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文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