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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536号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广威、孙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广威,孙仁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荣,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媛,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杨广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孙仁辉,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广威、孙仁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黑1281民初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536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