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647号
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广场7号楼7601。
法定代表人:魏红萍,总经理。
被告:刘平强。
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