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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民初577号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4民初577号

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东庄村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尹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山,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海德木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75元,减半收取18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红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