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1266号
申请人:李金举,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申请人:何天宇,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金举与何天宇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3日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李金举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何天宇电动自行车维修费计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9月3日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李金举与何天宇于2016年9月3日经浦江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沈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书记员 吕政?PAGE?-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