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593号

张耀明与张洪文、刘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耀明,张洪文,刘焕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张耀明,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张洪文,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刘焕山,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张耀明与被执行人张洪文、刘焕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2016)黑1281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耀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执59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