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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2770号

王伟琪与张延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琪,张延荣,武汉晶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770号

原告:王伟琪,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胡斌,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延荣,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武汉晶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凤大道2号当代国际花园1栋12号。

法定代表人:曹士卫。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伟琪诉被告张延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伟琪为避免被告张延荣转移财产且保障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张延荣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B13栋1单元2层02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6480号)的房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延荣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1号武汉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B13栋1单元2层02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16480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