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凤.
申请执行人:谭士方.
申请执行人:张柳婧。
被执行人: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玉凤、谭士方、张柳婧与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滨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