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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869号

张玉凤、谭士方等与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凤,谭士方,张柳婧,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凤.

申请执行人:谭士方.

申请执行人:张柳婧。

被执行人: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玉凤、谭士方、张柳婧与滨州汇源建安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滨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3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