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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3341号

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与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334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3001-78。

法定代表人:赵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耘,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福鑫路3号3幢。

法定代表人:张永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风,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福,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占德,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6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姚 玉

代理

审判员 豆 艳

代理

审判员 邵 丹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