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263号
原告:高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秦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程高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春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