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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263号

高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263号

原告:高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秦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程高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春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