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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唐学拾、邓秀红与被告安化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学拾,邓秀红,安化县妇幼保健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唐学拾,男。

原告:邓秀红,女。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周友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学拾、邓秀红与被告安化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唐学拾、邓秀红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拾、邓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唐学拾、邓秀红负担。

审判长  刘鑫

审判员  黄伟

审判员  张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谌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