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唐学拾,男。
原告:邓秀红,女。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二成,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周友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文,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学拾、邓秀红与被告安化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唐学拾、邓秀红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时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拾、邓秀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唐学拾、邓秀红负担。
审判长 刘鑫
审判员 黄伟
审判员 张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谌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