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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803号

杨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8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