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80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