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02民初3864号
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国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蓉,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保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贤明,男,汉族.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物业公司”)诉被告何保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晓蓉,被告委托代理人何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光物业公司诉称,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950.0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是X小区X栋X单元X楼X号的业主。原告依法与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向被告提供了服务,但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已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950.01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拒不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因此,故原告起诉。
被告辩称,阳光物业公司在X小区的工作未能尽到小区物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不能让被告满意,所以不具备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条件。小区多次被盗、窗户被撬坏,至今未得到赔偿,阳光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质量和责任缺失。参与相邻业主侵害权益,违法搭建房屋,导致外墙雨水直接渗漏被告家和下层门面房楼顶,至今未进行整改和解决。修建该违法物管房期间,致使露天阳台无法排水,下雨时阳台雨水往屋内流,必须派专人进行舀水,为此阳光物业应赔偿神经损失费、人工费。通往小区主管道的单元楼下水道未定时或不定时疏通,导致二楼返水,致使客厅、书房、卧室进水,木地板变形、损坏。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阳光物业公司与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为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被告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但根据现行法律和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及履行情况,被告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已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当事人。被告何保江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等。现原告阳光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费,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原告在物业服务期间没有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小区多次被盗,被告窗户被撬坏,至今未得到赔偿。单元楼下水道未定时或不定时疏通,导致二楼返水,但被告对其辩解主张未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解,原告参与相邻业主违规搭建房屋,导致外墙雨水直接渗漏被告家中。对此,被告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被告以此拒付物业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何保江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元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950.01元。如被告何保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何保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