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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257号

刘晓满与张存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晓满,张存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满,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3日。

被执行人:张存匣,女,汉族,生于1965年4月1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晓满与被执行人张存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朋军

审判员  张广现

审判员  曲 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