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775号
原告:汪某。
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少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汪某诉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原告汪某、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某负���。
审判员 张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