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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775号

汪某与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某,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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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775号

原告:汪某。

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少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汪某诉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原告汪某、被告武汉源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汪某负���。

审判员  张汉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